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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2执652号

朱艳华与卢跃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艳华;卢跃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朱艳华,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卢跃骜,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朱艳华与卢跃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艳华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