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朱艳华,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卢跃骜,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朱艳华与卢跃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艳华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