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502执恢189号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莉;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启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莉,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海霞小区四巷****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莉、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2995.22元,利息116418.49元,本案受理费4635元,律师代理费10500元合计金额334548.71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公积金、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已将被执行人张莉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刘元粉以最高价269500元竞得。扣除本案执行费、辅助机构佣金、评估费剩余262830元,加上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房产扣减另案全部费用剩余51688.9元合计314518.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取,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执恢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喜成

审判员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