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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6执699号

刘正军,刘治权,宗世彩等与卢建旭,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波等附带民事赔偿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刘正军;刘治权;宗世彩;齐向艳;卢建旭;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波;李候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刘正军,刘治权,宗世彩等与卢建旭,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波等附带民事赔偿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626执699号 齐向艳、刘某甲、刘某乙、宗某某、卢某某、李候成、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向艳、刘某甲、刘某乙、宗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李候成、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18)陕0626刑初6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向艳、刘某甲、刘某乙、宗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齐向艳、刘某甲、刘某乙、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780850元,被执行人李候成、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卢某某现拘押于吴起县看守所。因被执行人李候成、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李候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李候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案件款780850元打入本院执行局账户。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返还本次交通事故吴起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款30000元。于2018年12月27日将案件款750850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宗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齐向艳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齐向艳签订协议:案件款750850元打入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名下)。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返还被执行人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多打入的案件款5104.25元。被执行人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0208.5元(二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向艳、刘某甲、刘某乙、宗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李亚波、吴起县天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