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补字第604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琦,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琦与被执行人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望执补字第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宾长
审判员 聂东霞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