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终2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春红,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昌平,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诉人黄兴平、蒋春红因与被上诉人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0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黄兴平、蒋春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兴平、蒋春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兴平、蒋春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黄兴平、蒋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海燕
审判员 张明勇
审判员 刘先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莉莉
书记员詹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