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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民初7667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申军、杨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申军;杨海艳;张修元;苑国华;周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7667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职务:董士长。 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 住址: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

被告:张申军,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杨海艳,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张修元,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苑国华,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周方方,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申军、杨海艳、张修元、苑国华、周方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梅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