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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1476号

登封市煜昊高温元件有限公司与登封市豫丰窑炉电热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登封市煜昊高温元件有限公司;登封市豫丰窑炉电热元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煜昊高温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有,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市豫丰窑炉电热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煜昊高温元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市豫丰窑炉电热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豫丰窑炉电热元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煜昊高温元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8月9日、2018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通过在登封房管局查询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5、2018年12月6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5执1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