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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执161号之三

卜世杰、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世杰;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村民委员会;张保红;吴勤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执1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卜世杰,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

法定代表人:张保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

法定代表人:吴勤书,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保红,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吴勤书,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卜世杰与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村民委员会、张保红、吴勤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安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具有给付内容的判项为:“一、被申请人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卜世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申请人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村民委员会、张保红、吴勤书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5887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卜世杰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借款及利息时一并将其应负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卜世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保红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汽车一辆,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豫E×××**汽车两辆,其中豫E×××**车辆已报废,其余两辆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吴勤书银行存款427518.14元,扣除执行费52694元,其余374842.14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前往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保红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红星路交叉口东北角新都现代城一期10-5号楼1单元17层1703号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一拍流拍后,因房产抵押债权较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拍卖;本院多次前往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本院多次前往安东新区、殷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都里镇李珍村鑫汇苑小区登记审批手续,未发现该小区备案审批手续,小区权属不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宋福庆,宋福庆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三辆,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张保红房产一套;本案共执行到位427518.14万元(含执行费)。目前本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仲裁委员会(2017)安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海军

审判员  张晓东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