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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行终356号

黄明信与深圳市民政局行政答复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黄明信;深圳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行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信。 委托代理人张润,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07542195。 法定代表人廖远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明信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民政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7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所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4日对其作出的本诉答复意见。

上诉人不服该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质上仍是要解决自己作为军休干部,要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军休二所住房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罗毓莉

审判员  谭晓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