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21民初1553号
原告:杨钦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娜,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顺,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告:黄明忠,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丁武松,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
被告:章文斌,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新虹大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钦智与被告苏顺、黄明忠、丁武松、章文斌、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钦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武松、章文斌、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钦智撤回对被告丁武松、章文斌、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曾 平
人民陪审员 汪 纯
人民陪审员 马赛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