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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81执629号

陈琴、罗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琴;罗勇辉;福建如意竹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陈琴,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罗勇辉,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福建如意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林工业平台林产加工专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5782764N。

法定代表人:江国龙,董事。 申请执行人陈琴与被执行人罗勇辉、福建如意竹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闽0781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7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投资(股权)、不动产(土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勇辉名下房屋已在本院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福建如意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压机也在本院另案中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以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希法

审判员  陶一平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