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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1执138-4号

瞿英华、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英华;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梁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81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瞿英华,男,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梁磊,男,193年9月16日生,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瞿英华与梁磊、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纠纷严重,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苗木款3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涿州市妇幼医院有货款1902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涿州市德普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涿州市妇幼医院出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