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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2130号

白冬梅、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冬梅;徐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白冬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白冬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终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及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也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终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