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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241-6号

王玉君、王殿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君;王殿正;施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君,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王殿正,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施英华,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本院在执行王玉君与王殿正、施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殿正、施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王殿正、施英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殿正、施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殿正622319060257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栾永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