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君,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王殿正,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施英华,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本院在执行王玉君与王殿正、施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殿正、施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王殿正、施英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殿正、施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殿正622319060257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栾永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