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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3民初1915号

吴志珍与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志珍;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23民初1915号

原告:吴志珍,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住所地:崇阳县崇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鹰,该局局长。

原告吴志珍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吴志珍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志珍负担。

审 判 长  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