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34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兰贵坊金庭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刘露洋。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无锡市兰贵坊金庭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酆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