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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刑更6441号

刘宝富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宝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441号 罪犯刘宝富,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0)邹刑初字第3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宝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济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刘宝富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刘宝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宝富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宝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宝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