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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9847号

肖兰英与刘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兰英;刘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9847号原告肖兰英,女,汉族,1946年2月1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1959年6月3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巧,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肖兰英与被告刘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