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9847号原告肖兰英,女,汉族,1946年2月1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1959年6月3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巧,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肖兰英与被告刘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