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923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云梦县城东便民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23760668855A。 法定代表人余梦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斌,系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申请、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接收标的物等事宜。 委托代理人徐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申请、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接收标的物等事宜。 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珍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421165815A。 法定代表人陈枣云。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对云梦县房地产公司违反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云规罚字[2018]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云规罚字[2018]第016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肖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0923201400035号所许可的面积491.25平方米的行为。2018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向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下达了云规告字[2018]第016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规听字[2018]第016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云梦县房地产公司逾期未向云梦县城乡规划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遂于2018年6月7日作出云规罚字[2018]第016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超建面积违法收入547787.73元人民币;2、并处工程造价6%的罚款48150.07元人民币(1633.59元/㎡×491.25㎡×6%)。并限云梦县房地产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向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相关权利,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11月27日作出云规催字[2018]第007号、018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催告履行通知书》,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城乡规划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规罚字[2018]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梦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云规罚字[2018]第016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新友
审 判 员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储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