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53号罪犯潘贻贵,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贻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潘贻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潘贻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贻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844分(共获得表扬6次),其中1800考核分于2017年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3次,2017年12月18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44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贻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贻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