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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8执803号之一

徐兴山、任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兴山;任礼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兴山,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任礼,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兴山与被执行人任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任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任礼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10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任礼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8年9月2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汲留杰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