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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04民初3988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204民初3988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奎君,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22905.9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9032.64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X)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8年4月26日,在商户内蒙古嘉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24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7057.05元,尚欠222905.95元拒不归还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垫富宝领用合约》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合约,约定原告为被告通过垫富宝系统消费时垫付款项的事实,没有约定利息,不要求利息,在合同第5条第3项第1款及第2款约定了违约金:乙方逾期的当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证据二、垫富宝后台管理系统的交易记录截图2份,证明被告的授信额度、账单日以及还款日;证据三、企业信用信息报告2份(打印件),证明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依然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是韩志斌及其妻子吕云霞,内蒙古嘉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吕云霞,股东也是韩志斌及吕云霞,上述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证据四、交易明细截图5份、短信截图10份(打印件),证明会员在商户处交易及原告替会员垫付交易款的事实,2018年4月26日内蒙古嘉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垫富宝网站向被告汇入4200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用收到的420000元中的240000元还了240000元,有180000元的余额,2018年4月26日被告通过垫富宝向内蒙古嘉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409963元,2018年5月25日被告还款7057.05元,故被告实际欠款是222905.95元。垫富宝公司陈述,因为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截止2018年7月10日,按欠款额222905.95元的年利率24%计算并加上10%的违约金共计违约金29032.64元。

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垫富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分期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但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垫富宝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与垫富宝公司对违约金的约定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已经支付的违约金不再返还;未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8年5月25日,被告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7057.05元,故本院支持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垫富宝公司剩余垫付款222905.95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垫富宝公司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为止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22905.95元;

二、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22905.95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垫付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被告包头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