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507号 罪犯孔胜利,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鲁0881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9604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孔胜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胜利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孔胜利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孔胜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