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0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王某申请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本明劳人仲裁字[2015]2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本明劳人仲裁字[2015]2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长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