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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503执1128号

王某与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王某;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0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王某申请本溪市仁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本明劳人仲裁字[2015]2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本明劳人仲裁字[2015]2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长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