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1202执恢618号

杨春桃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春桃;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恢61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桃,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春桃与被执行人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玲。因被执行人陈玲与本案另一个被告杨黎的离婚案件正在怀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被执行人陈玲个人财产尚不明确,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28日,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湘12民终28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约定“双方位于怀化市委机关大院内住房一套(产权证号71××**),陈玲一方出资了76900元。其中陈玲所应分的房屋份额,用于抵偿双方共同欠杨黎母亲杨春桃的50万元债务中由陈玲偿还的部分。该套房屋全部归杨黎所有,该50万元债务由杨黎全部偿还。杨春桃不得就此债务再找陈玲偿还”。故该生效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本案另一被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如何偿还达成的新的约定,被执行人陈玲在新的约定中已经没有还款义务,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中要求陈玲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孙跃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宏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