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执9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副**泰山电子城**。
负责人:罗丽娟,行长。
被执行人:李欢欢,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二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0527号裁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申请执行李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05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良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