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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2执1980号之一

石金、杨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金;杨在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02执1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金,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杨在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3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与被执行人杨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金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在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纳入失信提示。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至12月28日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杨在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1月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在华的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在华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额),于2018年1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在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额),并于2018年12月27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杨在华银行存款1222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4494.4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石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杨在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在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0275元,已扣划5716.4元,交纳350元执行费后,已执行到位5366.4元,尚有24908.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在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石金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苏 刚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芳兰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