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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5187号

陶世伦与沈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世伦;沈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5187号

原告:陶世伦,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沈凯辉,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世伦诉被告沈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凯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世伦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施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