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11民初2024号
原告:韩成彩,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华,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陈玲,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成彩与被告张忠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彩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成彩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成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韩成彩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苗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 丁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