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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10711号

郭付安、赵保珠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村委裴庄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郭付安;赵保珠;郭新凯;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村委裴庄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10711号

原告:郭付安,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赵保珠,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新凯,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村委裴庄村民组。

负责人:祁双全,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付安、赵保珠、郭新凯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村委裴庄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郭付安、赵保珠、郭新凯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安、赵保珠、郭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