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执恢11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18743-6。 负责人金宇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运秋,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贺丽萍,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桂林市亿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1#综合楼9楼9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6327-1。 法人代表人蒋双林。 被执行人邓月桂,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申请执行桂林市亿铭贸易有限公司、蒋运秋、贺丽萍、邓月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蒋运秋位于房屋。于2018年11月19日被宋琴(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031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蒋运秋位于房屋(房产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8)第102006号)归买受人宋琴(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宋琴(居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华
审判员 莫达志
审判员 朱 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