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5民初1437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项目商业楼937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
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宏,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明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