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4民初7509号
原告: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怀荣,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宋保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典当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保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聚鑫典当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
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聚鑫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聚鑫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宋保辉偿还房租及物业费2864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聚鑫典当公司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聚鑫典当公司位于本市槐荫区经七路*办公使用,两套房屋建筑面积292.01平方米.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每年租金98056元,每年物业费16820元(物业费由聚鑫典当公司每半年一次替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垫交泰山大厦物业公司后再付聚鑫典当公司此费用)。合同签订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完毕即用该房办公,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房租和物业费到2016年7月9日,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交纳房租和物业费。直到2016年10月8日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搬出该租赁房,所欠聚鑫典当公司房屋租赁费24447元和物业费4193元始终未还。聚鑫典当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12月1日分别向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催要房租和物业费通知书并达成还款协议,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辉均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并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时至今日未还分文。宋保辉作为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也是租房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虽多次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款责任并在上述还款协议上签字但始终不还款.从2018年5月后为逃避还款责任音信皆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中的第三款:双方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可见实际损失之规定,聚鑫典当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宋保辉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聚鑫典当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承租人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于2016年3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房屋范围及用途乙方因业务需要,租赁甲方座落于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所有的泰山大厦第十三层济房权证*《房产证》项下C01.C06号房屋,建筑面积292.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05.03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甲方将此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该房产用于其工商登记许可范围内的办公或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条租赁期限本次租赁期限为叁年,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3月4日.装修期到2016年3月9日,从三月十日始计收房费)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根据需要另行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续租合同。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一、每年租金费用:第一年按建筑面积每日玖角贰分计算(年房屋租金:98056元)第二年按建筑面积每日壹元计算(年房屋租金:106583元)第三年按建筑面积每日壹元壹角计算(年房屋租金:117242元)……三、(1)房屋租金:建筑面积292.01平方米,第一年租金(金额:大写:玖万捌仟零伍拾陆元整,小写:98056元)(2)缴费方法:每半年缴纳.鉴于乙方资金原因,签订本合同后的半年内,房租按每二个月交一次,首付二个月房租和一个月保证金共:贰万肆仟伍佰壹拾叁元整:小写:24513元(其中保证金:8171元整,房租:16342元整)第三个月缴纳二个月房费:16342整:第五个月缴纳二个月房费:16342元整:从第七个月起至第二年.第三年均按一次付清半年房费.交纳时间为每个交费月前10日,遇节假日时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物业费:月租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8元,建筑面积292.01平方米,年物业费(金额:大写: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小写:16820元)元,签订本合同后一次付清半年物业费:捌仟肆佰壹拾元整(小写:8410.00).下半年物业费8410元在九月一日前一次付清(甲方已向物业公司垫交此款)四.支付方式: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用现金或网上银行方式一次付清保证金和当年租金及物业费。下年租金提前10日缴纳,如不能按时付清房租和物业费,乙方应主动向甲方说明原因,否则甲方则视为不再租用,另租他人.……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可见实际损失。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依法维权费用。……”签订上述租赁合同后,聚鑫典当公司将约定房屋交由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房租及物业费截止至2016年7月8日。聚鑫典当公司(催收人,甲方)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催收人,乙方)、宋保辉(被催收人,丙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催收房租等费用通知》,内容:“乙.丙方在2016年3月4日租赁甲方座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所有的泰山大厦第13层济房权证*《房产证》项下C01.C06号房屋,其中C01建筑面积224.27平方米,C06建筑面积67.74平方米,第一年房屋租赁费98056元,第一年物业费16820元.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你们已欠交上述费用三个月:贰万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整(28719.00元其中房租:24514元,物业费:4205元)2.乙丙方保证在2016年10月10日前还清上述费用,如不能在2016年10月10日前还清上述费用,则按欠费总金额的3%(月息)计息,直至还清为止.3.2016年10月9日后乙方不在租赁C01.C06房.双方原租赁合同终止.乙丙方清除室内属乙丙方物品并交回甲方钥匙(2016.10.8日交房及钥匙)4.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约定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6.本合同经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本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在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签订。”聚鑫典当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催收房租告知书》,内容:“宋保辉经理:一: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欠我公司C01.C06房租:贰万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整(28719.00)应在2016年10月10日前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二: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为田浩通租赁本公司C02室做连带还房租的担保人,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田浩通已欠本公司房租:壹万壹仟柒佰陆拾叁元壹角玖分(11763.19)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三:两笔房租合计:肆万零肆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40482.19)在2017年9月30日如未能全部还清.逾期本公司则追究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你本人的违约责任.此通知”,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告知书下面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宋保辉签字并书写“收到此件2017.9.11”。聚鑫典当公司(甲方)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宋保辉(丙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还房租协议书》,内容:“截止到2017年12月1日乙方和丙方尚欠甲方房租款:肆万零肆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40482.19)未还,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房租协议:1.乙方和丙方保证在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甲方上述房租,甲方则放弃乙方和丙方的违约责任,上述房租不在计收利息.2.乙方和丙方如不能在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上述房租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按月息2%计算利息,上述房租计息时间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3.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后各方必须遵守并履行各自应尽义务.4.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本协议签订地点: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办公室”。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证明》,内容:“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坐落于济南市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13层C-01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建筑面积428.18平方米:其中:C01建筑面积:224.27平方米:C02建筑面积:60.29平方米:C06建筑面积:67.74平方米::C08建筑面积:75.89平方米:该租房者直接将物业费交我公司)”和B-08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建筑面积27.13平方米)两处房产建筑面积379.42平方米.物业费按每建筑面积每月4.80元*12个月*379.42平方米计算:全年21854.60元:半年10927.30元.该房产的物业费由房主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次向我公司交纳.其后该房主再向租房者收取该物业费.该物业费已交到2018年6月30日.以往不欠交该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聚鑫典当公司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宋保辉系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聚鑫典当公司在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租及物业费的义务时,向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宋保辉送达《催收房租等费用通知》,并向宋保辉送达《催收房租告知书》,后聚鑫典当公司与山东万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保辉签订《还房租协议书》,明确约定宋保辉应偿还所欠的房租及物业费,宋保辉承诺偿还房租及物业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聚鑫典当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可以证实所欠的房租及物业费共计28640元,故其主张宋保辉偿还房租及物业费2864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宋保辉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宋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房租及物业费共计2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宋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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