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典,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正波,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沈文典申请执行郭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5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发出限高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正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控情况核对无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