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0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奇,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2016年6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考验期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辩护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执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雅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及辩护人张智永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以能帮助他人代购二手车为名骗取秦某1等二十七人的购车定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77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奇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证言,被害人秦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奇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奇的刑事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奇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奇当庭认罪的态度,综合确认。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张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之前做的是二手车行业,没有诈骗那么多人,没有诈骗那么多钱,被害人将钱交给其,其确实帮他们做的车,其中间付出的劳动,产生的费用,钱不应该退给他们。认罪悔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聊天记录,转账不是银行卡,不具有唯一性,不能确认为张奇的犯罪所得。2、张奇在收钱之后,进行了联系车辆等行为,应认定为正常二手车交易当中付出的劳动,被告人张奇没有退费的,只是民事纠纷,张奇本是从事二手车交易,即使没有二手车买卖资质,但是付出劳动的应该有报酬,且这种联系车辆买卖行为并不是国家强制的,对于付出劳动的没有退定金,不应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对于张奇的犯罪所得,将没有转账记录和付出劳动的,没有退费的两部分人员应予以扣除。3、犯罪数额远远低于三万元,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情形,张某2、张某5、王某2、吴健等人只有转账及被害人的供述,不能必然得出张奇就是他们的转账对象,根据疑罪从无,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对该部分款项也应扣除。4、被告人张奇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以能帮助他人代购二手车为名骗取秦某1等二十七人的购车定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7750元。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37750元。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奇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奇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奇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详细情况。4、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奇的银行交易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奇系抓获到案。6、物证手机四部。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奇系男女朋友关系,认识他时他说自己是做微商的,后来了解到他经常在微信里和别人聊卖二手车、抵押车之类的事情,他自称自己是做二手车、押车买卖的,他每天都是在家聊微信、玩游戏,没有稳定工作,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就是凭聊微信赚取。其知道他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昵称是零首付.套现抵押车,还有一个微信号为×××,昵称是我是小张,他经常用第二个微信号和其联系。张奇有两个手机,一个是土豪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号码是138××××4222,另一个是黑色的苹果7plus手机,其问手机号码是多少,他说其不用知道手机号码。2018年3月10日其给张奇微信转账1650元,还有一笔是3月10日转给张奇微信×××元,张奇微信没有钱,他给其的现钱,其用微信转给他,还有几笔转账记录是其借他的钱,用于其服装店的房租和进货,一般都是过几天其就还给他了,有现金也有微信红包。8、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证实微信号为×××,微信昵称是江苏鼎盛典当,这个人很早就加成好友了,是通过二手车买卖微信群加的,加过以后一直没有聊天,2017年12月23日晚上其通过微信问该人是否有新英朗车没有,他说有可以做,随后其问了这种车的配置等详细情况,他说是做零首付购车的,随后给了其一个手机号138××××4222,其跟他联系,他说需要先交定金一千元,在2017年12月27日下午17时21分,其在家中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的户名叫林岩账号62×××04的工商银行卡转过去1000元钱,随后12月29日上午10时许,他说需要办暂住证又给其要了600元钱,随后其在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其在家中又给对方之前转账的林岩账户转过去600元钱,随后其又给他联系看什么时候能提车,他以各种名义推脱,中间他给其留了三个号码,分别是187××××4306、138××××4222、151××××0382。一直到2018年1月2日其再给他联系电话和微信都不通了。9、被害人卢方坤自书笔录证实其在一个微信汽车群里认识一个微信名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微信号为×××,他在群里打广告称可以帮助代办零首付购车,其加其为好友后了解具体的零首付购车详情,后他告诉其需要先交一千元定金,他要交给他公司,让这边提供需要办理零首付人员的相关资料,称一个星期便可以提车,本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他微信转账2000元,后又在2017年7月27日微信转账1000元,共3000元定金,三个人想购买零首付购车人员的定金,他收了3000元定金后微信问话不回,电话不接,手机号187××××4306、138××××4222。10、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实其的微信昵称是AAA大吉,海纳百川,微信号为×××,2018年1月5日上午其通过微信群发找人帮朋友的汽车买保险,一个微信名叫“徐州金顶车行”的人问其要什么车险,他的微信号为×××,说会便宜一点,通过微信聊天后双方商定只买交强险,价格是700元,其就用微信转给他700元,转后他又说还要交车船税,其又给他用微信转了200元,这两笔钱转过之后其问他,他一直拖着说快了快了,等到下午的时候再联系他时他就不理其了,后其感觉被骗了。1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2月27日其在刷朋友圈时看到一个微信号为×××,昵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发朋友圈卖一辆全新的起亚K3汽车,其和那人通过微信聊,那人让其加他另一个微信号聊,另一个微信号为×××,昵称是徐州金顶车行,聊完之后商定价格为3万5千元,他让其打定金给他,2018年2月28日中午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徐州金顶车行900元定金,转过去之后其在微信上要了他的手机号,号码是151××××0382,其给他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可以去提车,他说安排他的兄弟给其送车或者其自己过去开,但是当天下午和他微信联系时他就不理其了,给他打电话没人接了,其就感觉被骗了。12、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2月份其在刷朋友圈看到有一个微信号为×××,昵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发朋友圈零首付卖车,其就和那个人微信聊,那人让其加他另外一个微信号聊,另一个微信号为×××,昵称为徐州金顶车行,在聊的时候要了他的号码151××××0382,聊完之后商定其先交1000元首付定下一辆迈腾汽车,让那个人帮忙把迈腾车给转手卖掉,回头返其14.5万元,2018年2月27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徐州金顶车行1000元钱,转过钱之后微信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他要其再等等,直到2018年3月2日他联系其称办暂住证需要600元费用,其就又给他微信转了600元,转过去之后其再和他微信联系时他就不理其了,把其拉黑了,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把其拉黑了。1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微信朋友圈看见微信名为徐州金顶车行,他的微信号其不知道,只能通过好友推荐发送名片才能加他为好友,其看到他朋友圈有不少车,其相中一台2018年的新桑塔纳小汽车,咨询多少钱,对方说是3×××0或27000,他让其先交1000元定金,其说第一次合作其不认识,先交500元钱,他就同意了,其通过微信转账发给他了,其绑定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名是张某1,转账之后他要求其5天之内带余款去江苏省新沂市去提车,到时候电话联系,他给了其他的电话151××××0382,其转账之后一个多小时就发现对方给其微信屏蔽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他将其拉黑了,其后来给他打过几个电话,他一听是其的电话就挂断了,后来就打不通了。1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7年7月15日左右下午一时许,其的微信好友将其拉到一个叫山西志超顺精品二手车批发的群里,群里有一个微信名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在群里发消息,说零首付购车,套现,其从群里添加了他微信,他问其要什么,其说其想套现,对方就让其缴纳了1000元定金,聊了几天后其就在2017年7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对方发了1000元,对方说让其等几天就给其套现,三天以后对方将其的微信删除了,其就联系不上了其就知道被骗了。1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其的微信昵称淡定的睿子,其通过朋友的微信群添加了一个好友,一个微信名叫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问其要什么车,并给其发来了好几张汽车的图片,其选中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随后其和对方通了电话,对方让其先交1000元买汽车的定金,当时其没有交,到2018年2月21日其又和他联系,用微信转账方式把1000元定金给了他,他的收款微信号为×××,到了2018年2月24日对方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办理徐州的暂住证,要上徐州的车牌,说办徐州的暂住证需要600元,其和他商量后,用微信转账给他打过去了350元,打过钱以后,对方说等他办好暂住证,跟其电话联系,到了晚上其发现对方把其微信删除了,其再给他打电话对方也不接了,后其就知道被骗了。16、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2号其有个客户准备买车,这个客户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办不了贷款就找到其,其通过微信联系自称叫刘冰的人说可以办理黑户贷款,对方微信号为×××,手机号为187××××4306,对方让其支付1000元定金,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1000元,之后对方又以办理暂住证为由让其支付600元,其又微信转账给对方600元,转款之后对方就把其拉黑了。1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10日下午,其在微信上收到一个微信名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发的消息可以零首付套现或购车,因其这边有客户需要零首付购车,其在微信上跟对方聊,其的微信号为×××,对方的微信号×××,电话是151××××0382,对方说是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的,2018年1月13日下午,通过微信聊天后其给对方转了1000元做零首付购车押金,转后他又说办理暂住证需要600元,其觉得不靠谱就没有给他钱,因其客户在江苏徐州新沂有熟人,其说想去看看,之后他就把其拉黑了。18、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做二手车买卖,2017年其看见刘建朋友圈发的二手车的广告,他的微信号为×××,电话为151××××0382,刘建自称是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其和刘建通过微信联系,刘建说可以办理贷款买车的手续,其计划贷款买车和刘建问贷款买车的情况,刘建称可以帮其办理零首付购车手续,他准备好手续后联系好车之后让其提车。2018年3月7日刘建让其先交3000元定金,大概10天后就可以去江苏提车,当天其将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刘建,3月9日刘建称其要办理暂住证让其给他转1800元,其通过微信将1800元转账给刘建,3月16日其和刘建联系他称现在手续不好办银行不批还要等10天,3月29日其和刘建就联系不上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微信显示对方账号异常。19、被害人,因为是抵押车,商量后价格为35000元,当时其没有支付全款,两人商量好其给他一定的定金及物流费用,由他为其发车过来其看了现车以后再支付全款,他也同意了,其于2018年2月26日10时6分其转了1000元定金给他,在2月26日15时56分又转了2000元物流费给他,前后共3000元,转钱以后他还想让其给他发红包,其说事成以后一定给他红包,截止26日18时30分两人没有再聊天,到27日早上其打电话给他,他未接电话,其发短信他也没回复消息,后其发觉自己被骗了。张某3,因为是抵押车,商量后价格为35000元,当时其没有支付全款,两人商量好其给他一定的定金及物流费用,由他为其发车过来其看了现车以后再支付全款,他也同意了,其于2018年2月26日10时6分其转了1000元定金给他,在2月26日15时56分又转了2000元物流费给他,前后共3000元,转钱以后他还想让其给他发红包,其说事成以后一定给他红包,截止26日18时30分两人没有再聊天,到27日早上其打电话给他,他未接电话,其发短信他也没回复消息,后其发觉自己被骗了。的陈述证实2016年其通过一个微信群名为汽车贸易群里认识一个微信昵称为徐州金顶车行的人,从有他微信至今两年多,其一直在观望他每天在朋友圈里更新的车子车型,从未主动找他聊天,2018年2月25日18时11分,他主动在微信上发了一张车的图片给其,并问其有没有买车的打算,这辆车是东风瑞达起亚K3,因为是抵押车,商量后价格为35000元,当时其没有支付全款,两人商量好其给他一定的定金及物流费用,由他为其发车过来其看了现车以后再支付全款,他也同意了,其于2018年2月26日10时6分其转了1000元定金给他,在2月26日15时56分又转了2000元物流费给他,前后共3000元,转钱以后他还想让其给他发红包,其说事成以后一定给他红包,截止26日18时30分两人没有再聊天,到27日早上其打电话给他,他未接电话,其发短信他也没回复消息,后其发觉自己被骗了。20、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24日下午2点59分,其通过微信群看见群里一个微信叫“零首付购车”,微信号为×××,后其加了那个人微信好友,他朋友圈经常发一些卖车的视频,对方说可以零首付买车,和其说要先交1000元定金,后期无任何费用,后其考虑几天,2017年9月28日中午12点其通过微信给那个人转了1000元定金,后那个人说已经把钱给他的业务员发过去了,给其尽快办理,2017年10月3日下午4点多,其通过微信再问他其购车的事,发现那个人把其微信删除了,其觉得自己被骗了。2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8年3月24日,对方在微信群里主动添加其为好友,其看见对方朋友圈要卖车,后其和对方联系,他说别克零首付,4万元左右可以落户,后让其交定金,其以红包的方式给对方转了300元定金,后其买好车牌准备去找他,他微信给其视频打电话说其别来了,他就是骗定金的,随后将其拉黑了。对方是个男的,短发,脸上有比较多的疙瘩。22、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22号其在微信收到对方发的卖车信息,一辆别克轿车,当时新车报价3万4千元,对方微信头像是零首付购车,微信昵称是徐州金顶车行,其问他为什么价格那么低,他说是零首付,贷款贷下来的车所以价格低,因其是搞二手车中介信息的,其想要此辆车,其和对方电话联系后对方让其交500元定金,其用微信转账给对方转了500元定金,后对方给其发来一个位置,位置信息在徐州,随后其就买了一辆火车票打算去徐州,对方给其打了一个电话,对方说你不要来了,他就是骗定金的,当时其知道被骗了就再给对方发微信,他就把其拉黑了,打电话也关机了。23、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微信看见对方说要卖车,后给对方联系,对方说是索纳塔8,三万块钱裸车无手续,其是搞汽修的,想买过来拆汽车零件用,微信给对方分两次共转账500元定金,一次是红包,一次是转账,对方每次转账都通过微信发位置信息让其过去看车,位置是江苏徐州,其按照位置信息开车过去,到了地方联系对方,对方一直关机,微信也不回,其感觉被骗就回来了。24、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份一天,其在微信上看到朋友李永彬在微信朋友圈发了条信息,大概内容是零首付购车,因他和其是战友,且他也是做二手车业务的,其对他转发的信息其认为可信度比较高,后其就根据李永彬转发的信息上的电话和对方联系,他的手机号是151××××0382,接电话的是个男子,江苏的号码,在电话里其和对方联系购买一辆全新的帕萨特轿车,对方说是可以零首付购车,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限为三年,每月按时付车款及利息,车价大概19万左右,商量好后对方要求其先把其的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发过去,后提出让其先交1000元钱押金,说是怕提出车辆以后其不要,其就加对方的微信,微信名称是零首付.套现抵押车,昵称是×××,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转了1000元钱,后对方又提出办理江苏牌照需要给其办理当地的暂住证,办证费用为600元钱,其又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600元钱,办完以后对方告诉其说办好车上的手续,提车需要一个星期,到时通知其去江苏徐州提车,到转完款的第三天其就联系不到对方了,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信息,后来就把电话设置为无法接入,其才意识到被骗了,后来其问朋友李永彬,他说他也不太了解对方,只是通过朋友圈转发的信息。过了几天其联系不到对方,其通过微信举报他的微信号,后来微信平台把他的微信号封号了。25、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其本人是做二手车汽车买卖生意的,2018年3月10日左右其在一个名为江苏抵押车的微信群中,有一个昵称为江苏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在群中发布说有一辆别克威郎轿车要以三万八千元的价格卖,其认为车价合适,就与其网上沟通要买,对方的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电话号为151××××0382,对方称要交定金,其在2018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过去1000元钱,每次500元,大概10时30分许对方微信与其沟通说车在车管所过户,要买灭火器,他没带钱,要其给他打300元钱,其又以微信转账方法给对方转过去300元钱,到下午对方一直未再与其联系,其打对方电话对方不接,微信也不回了,当天晚上18时30分许对方给其发了信息,内容是:我以前也被别人骗过,这次是骗你的,钱不多,你就别追究了。其回复要报警,对方就将其拉黑了,后其到上梅派出所报警了。26、被害人秦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份其用微信加了个卖二手车抵押车的微信群,8月份其准备结婚要买车,就看到其4月份加的“江苏鼎盛典当以租代购”在群里发布了一辆长城哈弗H6新车出售,当时出售的价格是22800元,这个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约6000元,其就动心了,对方让其打定金,刚开始其没有同意,对方又给其发了新车图片,还有车内公里表的图片,其看过后就相信了,在2017年8月30日用微信零钱转账的方式给名为“江苏鼎盛典当以租代购”的人转账1000元钱,后来他又让其发拖车费,其又用红包的方式给他转了500元钱,2017年9月3日用微信零钱转账的方式再次转账500元钱,共计给对方转了2000元钱,最后一次转账后过了两天对方就将其拉黑了,其知道被骗了,对方的微信号为×××,昵称是徐州金顶车行,备注是江苏鼎盛典当以租代购。2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份,其的微信上有一个微信名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微信号为×××的人加其,说有低价车出售,随后他直接给其发了几个车型的车,其看中一款大众帕萨特的车,当时他给其的价格是17万左右,其觉得价格合适想要,该微信好友让其先交两千元定金,需要等一周内交车,再把尾款给他,其就在2018年1月11日通过公司财物梁淑芹的账户给对方一个叫林岩的账户转过去二千元钱,过了一个星期其给他联系提车,他说需要再等两天,再往后其就意识到被骗了,其让他退定金,他不退直接将其拉黑了。28、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证实其在一个二手车微信群里得到他的微信号,对方的微信号码是×××,其当时看到他发的信息,说他是零首付贷款购车,其当时和他联系,他让其提供有身份证照片,之后他让其交1000元钱的定金,其转过钱之后他说第二天下午给其办理零首付的贷款购买一辆路虎车,其第二天和他联系,他又说再往后一天,这样拖了几天之后其再和他联系就联系不上了。29、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通过别人把其拉到一个做二手车的群里,其进群之后看到低价交易车的信息,之后其添加了这个人的微信,对方电话187××××4306,微信号×××,微信昵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其和这个人聊了一个星期左右,主要是问对方车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安全,对方说手续齐全,价格低廉,保证车况没有事故,其相信对方之后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1000元钱的定金,之后其让对方送车过来其再付全款,其转账之后对方就把其拉黑了,其就联系不上对方了,对方也没有给其车。3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份其通过一个买卖二手车的微信群加了一个微信号×××,微信昵称: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微信好友,加过以后几个人没有联系,到了10月11号左右他给其发了一辆大众的十五六万的车,其觉得他发的一辆大众朗动不错,比市场便宜两万元钱,并且可以零首付,其就相信了,10月11日其给他通过微信转了一千元钱,转过钱后一星期以后让其去提车,其等了一个星期跟他联系,他的电话130××××8271就联系不上了,发微信也不回,接着就把其微信给拉黑了,其就感觉被骗了。31、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份,其通过一个买卖二手车的微信群加了一个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微信好友,加过以后他在朋友圈内发一些买卖车的视频,其当时看中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3,其通过微信问他多少钱,他说大概三四万块钱,其觉得比较合适,就通过微信在2018年1月15日给他转了1000元定金,到了1月19日需要把车给你开过去,需要雇一名司机以及加油的费用,让其再给他600元钱的费用,其在1月19日上午11时11分又通过微信给他转过去600元钱,随后到2月23日他又在微信上给其说车开过去回来的路费以及吃饭的费用又给其要了500块钱,其在2月23日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过去500元钱,再往后没有把车送过来,微信直接给其拉黑了,电话也不接,支付宝也给其拉黑了。3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的时候这个人在抵押车大联盟群里面发广告信息,就是零首付可以提帕萨特轿车,之后就和对方联系,他的微信号码是×××,这个人让其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发给他,他说以后每期的月供需要存卡里,用其身份证信息查其的征信,他说他是一个公司的信贷员,专门办理这类零首付贷款的,双方聊了一段时间后,其发资料给他后,第二天他说其的资料通过了,他让其交1000元的定金,之后他让其再过去找他再去银行办理,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付钱,后来其问他什么时间过去,他一直说再等几天,一直说等几天等几天的推脱,等了半个多月都没有让其过去,后来其再和他联系,发现其已经不是他的微信好友了,他已经将其删除了,这时其感觉被骗了,其和他也联系不上了。3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9月的一天,其通过朋友的微信群添加了一个好友,微信号码是×××,微信名叫“零首付.套现抵押车”的人问其要什么车,其选中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随后其和对方通电话,对方让其交1000元买汽车的定金,当时其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转了1000元,后其再给他说话,他也不理其,后就把其拉黑了,后其发现对方微信把其删除了,其再给他打电话对方不接了,随后其就知道被骗了。3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的时候,其当时做汽车销售,帮客户寻找零首付购车渠道,无意中在一个微信群里有人发广告说可以办零首付购车,后其就加对方微信私聊,对方让其把客户资料发过去审核,其发过去之后,大约半个小时,对方回复审核通过,让其交给他2000元保证金,其后来砍价到700元,并且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700元,后来对方把钱一收到就把其的微信拉成黑名单了,其就知道被骗了。35、被告人张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份左右开始用微信以介绍二手车的名义进行诈骗,其一共用了三个微信号,第一个微信号是×××,微信昵称刚开始是“徐州金顶车行”,最后又改成江苏鼎盛典当,是用林岩的身份证号注册的,绑定的银行卡也是林岩的工商银行卡;第二个微信号是×××,微信名是“零首付购车”,是绑定刘健的身份证号码,绑定的也是刘健的交通银行卡;第三个微信号是×××,是用其自己的名字申请的,微信昵称:我是小张,绑定其自己名字的工商银行卡。其一般用×××或者×××先在其花钱买的二手汽车交易群里面打广告,随后就有被害人加其,加其以后被害人就让其找车,过两天其假装找到车了,就让被害人先交一千元定金,其假装保证一个星期内找到车,一个星期内其找不到被害人让其退定金其不退,直接把被害人拉黑,以上是一种诈骗方法,另外一种是零首付购车,其也是先在花钱买的二手车交易群内打广告,随后就有被害人联系其,其也是先让被害人交一千元押金,过两三天再让被害人交六百元钱暂住证的钱,后来被害人做不成零首付就要求其退定金,其直接把被害人拉黑,这些找其做零首付购车的被害人一般都是法院上失信名单的人,其以给这些人做零首付购车名义,骗取他们信任后再骗取他们的押金一千元和暂住证钱六百元,随后再把被害人的微信和联系方式拉黑,最后把这些骗来的钱从×××或者×××微信零钱里面转账到用自己名字注册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我是小张里面,随后再提现到用自己名办的绑定这个微信号的工商银行卡里面。36、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情况说明、请求书、扣押清单证实该局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被告人张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3775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奇的辩护人提出只有被害人陈述,转账的不是银行卡不能确定为张奇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张奇在收定金之后付出劳动的不应退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奇利用微信发布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在收到被害人定金之后,将被害人拉黑并不退还定金,综合本案书证、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转账的微信号及手机号均为张奇所有,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嘉茜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