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806613332C。
法定代表人:冯福歧。
被执行人:刘松松,男,1982年5月7日出生,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张之美,女,1985年7月5日出生,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307与104国道路口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784090461K。
法定代表人:吴昊。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与刘松松、张之美、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凤祥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秀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