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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2执88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刘松松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刘松松;张之美;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806613332C。

法定代表人:冯福歧。

被执行人:刘松松,男,1982年5月7日出生,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张之美,女,1985年7月5日出生,现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307与104国道路口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784090461K。

法定代表人:吴昊。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与刘松松、张之美、沧州市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凤祥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秀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