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24民初38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01194X3。
法定代表人:曾繁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仁,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林业局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53307555R。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永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意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5月9日被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7890.00元,减半收取计139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缘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秀花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