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6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汶志瑞,女。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汶志瑞与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汶志瑞逾期交房违约金10197元、房屋天然气未达标违约金4704元及案件受理费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现已查封其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现已冻结其股权,但因其名下股权涉及质押权问题,暂不宜处理;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其房产档案,但因其名下房产涉及房产登记、抵押权登记等问题,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陈壬戌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