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6822号
原告:宿迁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酒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同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小东,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萍,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系被告妻子。
原告宿迁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宿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迁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