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812执356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徐开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徐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3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

负责人:张振,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徐开春,女,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明320802197007221029,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徐开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徐开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借款本金39981.85元,利息12241.16元,滞纳金2352.58元,手续费1162.76元,合计55738.35元(其中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二、案件受理费119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3元,由徐开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邮件被退回。本院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太平西后街7号查找,发现该地早已拆迁,无法进行查找。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徐开春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均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8294.3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王俐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