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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2民初4066号

光山县盛燃厨业有限公司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山县盛燃厨业有限公司;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2民初4066号

原告:光山县盛燃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70年12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光山县盛燃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燃厨业公司”)诉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厨具加工制造销售。2015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需在原告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为被告供货,货款10万元,被告在收货前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为止,被告仅付货款15000元,余款85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燃厨业公司起诉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身份信息不准确,本院无法联系及通知被告应诉,无法审查确认被告是否适格,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光山县盛燃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