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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刑初505号

刘国庆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刘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02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庆,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7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辩护人张习哲、杨帅(实习),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8)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庆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庆及辩护人张习哲、杨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国庆饮酒后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桥南附近一烧烤摊处无故殴打他人,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李某1等人带回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询问。在等待询问期间,被告人刘国庆对民警李某1和巡防队员张某1进行辱骂和踢打,致使张某1左前臂被抓伤。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赵某前来协助制止时,也被刘国庆抓伤颈部。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国庆的照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现场图、到案经过、被害人门诊病案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国庆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刘国庆的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刘国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对起诉书中被告人刘国庆涉嫌妨害公务罪,基本事实清楚,辩护人不持异议。被告人刘国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被告人刘国庆应当认定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国庆客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被告人刘国庆在醉酒前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预谋及在之后的行为中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他是在意思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反常、过激的行为。综上恳请贵院在对被告人刘国庆量刑时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国庆饮酒后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桥南附近一烧烤摊处无故殴打他人,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李某1等人带回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询问。在等待询问期间,被告人刘国庆对民警李某1和巡防队员张某1进行辱骂和踢打,致使张某1左前臂被抓伤。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赵某前来协助制止时,也被刘国庆抓伤颈部。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国庆的照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国庆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4、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29日23时43分,新乡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李某1110指令在红旗区劳动桥南处理一起因酗酒打架警情,刘国庆被带到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大队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并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刘国庆涉嫌妨害公务之后移交东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5、东街分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30日0时49分,在劳动桥南中原银行门口12路报称三人打架,接警人李某1、张某1。6、门诊病历、伤情照片证实民警受伤情况。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将被鉴定人张某1、赵某的伤情鉴定通知至张某1、赵某、刘国庆。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物)鉴(损伤)字[2018]6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赵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9、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物)鉴(损伤)字[2018]6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1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10、监控视频、关键画面截图。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9日23时43分作用,接市局110指令,劳动桥南路西饸饹面饭店门口有3人打架,接警后其和巡防队员张某1迅速到达现场,在现场没有发现打架的情况,询问饭店门前吃饭的群众,群众说是他们自己人打架,现在人已经走了,其返回待警点途径劳动桥南中原银行门口时,市局110电台呼叫说中原银行门口有人打架,同时有群众拦下其的警车说前面有人在打架,其和巡防队员张某1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看见大排档有两名男子面对面坐在椅子上,其中一名男子满脸是血,浑身酒气,该男子抓住另外一名男子的衣领用手掌对其头部进行殴打,他们上前制止该男子的打人行为,该男子不听劝阻,在劝说过程中突然殴打对方头部,其和群众一起将两人拉至安全位置,其现场询问被打男子情况,被打男子称其刚从外地回新乡,拉着大行李箱,在平原路小北街口下出租车后,刚走到红旗医院门口被这名男子拦住并殴打,挨打男子见其是醉汉,并没有搭理他,但醉酒男子一直尾随这名男子至其出警处。在他们询问挨打男子的时候,那名满脸是血的男子又发疯一样拿起地上的扫把对白老三烧烤大排档的保鲜展示柜塑料壳进行打砸,他们赶紧上前阻止,在此过程中该名男子见到旁边的群众就骂,别人钥匙和他对话不中听就上前打人,因担心在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其和巡防队员迅速将满脸是血的男子和被打男子带上防控车并移送到治安队。满脸是血男子到达治安队院子里下车后又对院子门口坐着的一名群众进行辱骂挑衅,被他们劝阻后开始辱骂其和张某1,问他们为什么要把他带到这里,张某1说有群众报警称你打人了,需要调查了解情况,该男子用双手同时用力击打张某1的两侧脸颊,其将该男子拉开并警告该男子要配合调查,该男子继续冲向张某1,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其对他面部喷射催泪瓦斯,该男子安静一会后又对其、张某1还有治安队的民警进行辱骂,在其警告该男子不要骂人时,该男子突然对其左胸部猛踢一脚,其又对他脸部喷射催泪瓦斯,该男子安静一会,看见有一名女子走进院子,满脸是血的男子走到这名女子的朋友面前用自己脱下来的衣服摔打这名女子朋友的脸部,并用手掐住站在旁边的治安队民警赵某的脖子,此时民警将满脸是血的男子控制,等到约束至酒醒后移送分局案件侦查大队。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9日晚上23点43分接市局110指令派警,劳动桥向西20米有人打架,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打架情况,询问老板和吃饭的客人,老板称人已经走过了,巡逻没有发现就返回待警点,途中被群众拦着说前面有人打架,其和李某1开车赶到现场后看见一个脸上有血的男子拉着一个男子的面对面坐着,这时拦其警车的群众说看不惯喝多的男子一直打人家,这时喝多的男子在不停的骂被打男子,其和李某1上前制止醉酒男子,这名男子还在打被他拉住的人,在将两人分开后,醉酒男子用扫把砸白老三夜市摊的展示柜,并和夜市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他们拉开,拉开后醉酒男子还在不停的骂人,李某1对其警告后将他带上警车,和被打的人一起带到东街治安管理大队处理,刚到治安队院子里醉酒男子下了警车就要离开,其和李某1阻止其离开,男子在院里乱骂人,当时院里还有处理别的事情的群众,他也上前骂人家,被其拉开后警告核查醉酒男子叫刘国庆,家住北站化纤厂家属院,后刘国庆上前问为什么不让他离开,其说你打人了需要处理后离开,这时刘国庆走到其面前骂其,走到其面前时突然双手朝其脸上扇了两下,这时李某1对其警告无效后并使用催泪瓦斯喷了他,后刘国庆在院里骂民警,骂的很难听,停了一会,刘国庆再次喷向其,想攻击其,李某1再次将其拦下,再次警告他他不听,还在骂李某1,突然抬脚踹了李某1左胸一下,李某1再次对其使用催泪瓦斯后刘国庆在地上不听的骂警察,坐了一会后,刘国庆看见一女子来找她朋友,出言调戏,这时刘国庆走到院里处理其他事情的群众身边对其动手,民警赵某上前阻止被刘国庆掐住脖子,大家迅速将其制服、约束,等至酒醒后移交分局案件大队。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9日23时40分左右,其步行走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红旗医院北边地摊处,碰见一醉酒男子,他啥也没说用拳头朝其头上打了以下,其一看他喝酒喝多了,其给他烟他不要,其感觉不对劲,其就往北走,醉酒男子追着其,追到劳动桥南地摊处,追上其拉着其的包,他搂着其的脖子不让其走,还朝其脸上打了几下,旁边地摊的人把两人分开,其要打电话报警,醉酒男子朝其手机上踢了以下,把其手机踢到地上,他把手机捡走了,旁边的人说他并把手机夺走了,醉酒男子让其坐那,其坐在那,还让其把包放下,其不放他用手朝其脸上打了几下,这时警察来了,醉酒男子还要打其,醉酒男子用扫帚朝柜台上乱砸,警察控制他后将两人带到公安机关了。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9日中午11点左右,其原来一起上班的刘国庆从凤泉区过来找其,晚上其约了两个朋友(春生、王征)到劳动南桥南侧向西50米路南一个饸饹面饭店吃饭,四个人喝了有两瓶二锅头,又要了几瓶啤酒,在大家喝完白酒的时候,其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刘国庆因为什么就和春生闹起来了,春生一生气就走了,不和刘国庆喝酒了,春生走后其说刘国庆,刘国庆不愿意,其和他两人发生冲突打起来,后来王征在中间将两人拉开,给其家属打电话,可能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的时候其媳妇和其儿子来将其拉走了,王征骑着其的摩托车给其送到家也走了,后来刘国庆发生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1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30日2时左右,防控车李某1和巡防队员向其队移交一名涉嫌打架的人员,因为这个人喝酒喝多了,一直在院里和民警李某1吵闹,当时其在办公室三楼,其听到院子里吵闹其怕有意外情况,后其下楼到院里看到那名喝酒男子向民警李某1身上跺了一脚,跺了李某1之后这个男子又准备去打巡防队员张某1,张某1跺开了,之后其看到李某1在警告无效情况下用催泪瓦斯对这名男子面部进行喷施,这时两名报案的群众到其跟前看这个男子发酒疯,后来一会其又看到从大门外进来一个女子,从这个喝酒男子旁边路过时,这名男子调戏这个女子,后来这个男子多次对民警李某1和张某1辱骂,李某1在多次警告的情况下,又使用催泪瓦斯对这名男子进行制服,后来这名男子安静一会后,就朝其这边走来,边走边脱下上衣,后走到其跟前朝一名男子脸上摔,并骂他,其看到醉酒男子打无辜群众就上去制止他,其用左手摁着他脖子想把他摁到警车上,在其摁他时这名醉酒男子同时用双手掐住其的脖子,这时被摔衣服的男子还有民警李某1一同上来将这名醉酒男子上铐制服了,其当时脖子周围红肿,脖子两侧有点烂,当时法医来后及时拍照取证,天亮后其就去了第一人民医院法医门诊。16、被告人刘国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庆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国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庆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庆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嘉茜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