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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2民初2119号

谷新革与李赛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新革;李赛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119号

原告:谷新革,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李赛飞,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谷新革与被告李赛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谷新革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新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谷新革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