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119号
原告:谷新革,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李赛飞,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谷新革与被告李赛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谷新革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新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谷新革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