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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161号

白亮亮、王卷、郑召洋等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白亮亮;王卷;郑召洋;周述勇;冯锐;尹强;谢尹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2161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白亮亮,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王卷,男,汉族,195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郑召洋,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周述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冯锐,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尹强,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谢尹洪,女,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白亮亮、王卷、郑召洋、周述勇、冯锐、尹强、谢尹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10135335元及利息,执行费775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除在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产品、无公积金;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房产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除在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外,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登记信息; 六、被执行人白亮亮、王卷、郑召洋、周述勇、冯锐、尹强、谢尹洪现羁押于监狱服刑。 本院依法对在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了处置,并将处置后的款项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已向被害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被害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承办人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黎 1/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