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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异975号

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异975号

申请人: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吴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舒仁,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原名称:中国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div>

负责人:罗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之一至之十首**(之**自编286a)房v>

法定代表人:胡耀智。

被执行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村山下澳洲山庄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耀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1)穗中法执字第298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以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2月21日举行了听证。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舒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华、李克,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称,其已依法受让了(2001)穗中法执字298号案的债权,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粤中银东方沿江损0038号)及债权转让项目分户清单;2.《羊城晚报》2005年5月15日A5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序号4315对应本案债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出具的《说明》;4.《资产转让协议》(编号:中东粤经一转【2013】007号),附件1《资产转让清单》中序号2对应本案债权;5.《南方日报》2013年8月2日A18版刊登的《资产转让通知暨与受让方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序号2对应本案债权);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7.《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信粤-B-2013-079),附件1《标的债权明细》中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9.《公证书》【(2014)粤广南方第003907号、(2014)粤广南方第003909号】;9.《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8月1日),附件1《标的债权明细》中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10.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11.《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49790号、(2018)粤广南方第049792号】;12.《中国改革报》2018年10月11日第10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13.企业信用报告,证明2016年11月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称,对其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异议。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

一、我方认为如变更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需要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二、多份债权转让涉及低价转让,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在转让价格上已经构成合同法中的不合理低价。

三、本案前手转让中约定对价已经在协议签订前一天支付完毕,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四、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具有明显恶意,目的是阻扰我司对澳洲山庄及其楼盘的重建工作。

五、我司从未不愿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是不知道案涉债务的真实债权人和债务金额。

本院查明,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原名称:中国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与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该款从1999年12月21日起计至还款日止的利息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二、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对澳美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增城市镇龙镇金坑村的65498平方的土地有优先受偿权;等。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1)穗中法执字298号立案执行。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粤中银东方沿江损0038号),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05年5月1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羊城晚报》A5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含辖属各分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公告序号4315对应本案债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说明》,确认其将本案债权于2004年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3年7月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编号:中东粤经一转【2013】007号),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其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附件1《资产转让清单》中序号2对应本案债权。2013年8月2日,双方在《南方日报》A18版刊登《资产转让通知暨与受让方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公告序号2对应本案债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3年12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信粤-B-2013-079),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附件1《标的债权明细》中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债权及担保物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分别寄送给了两债务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邮寄送达函件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附件1《标的债权明细》中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分别寄送给了两债务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邮寄送达函件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改革报》第10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公告序号7对应本案债权。另查明,中国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已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16年11月9日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院听证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均到庭确认其上述债权转让情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执行依据为(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540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被执行人为广州市金桥电脑织衣有限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确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2013年7月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2013年12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确认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2018年8月1日,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志华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现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29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洁雅陈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