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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刑更6438号

罗兴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当事人
罗兴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438号 罪犯罗兴庆,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鲁04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兴庆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罗兴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兴庆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罗兴庆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兴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兴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