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川01行初747号 原告陈锐等47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诉讼代表人唐莉,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诉讼代表人陈燕,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诉讼代表人邓富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陈锐等47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启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锐等47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覃秋,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 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 委托代理人周琴,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菲,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陈锐等47人诉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锐、姜波、李碧华、吕刚、陈燕、廖志泉、张华茂、吴蓉、杨周秀、唐莉、张华云、宋玲风、张华清、唐贤英、何礼秀、张玉华、潘仁慧、张超、邓绍银、甘胜琼、赖杨、张友成、廖菊芳、张友金、邓富荣、钟国清、杜红梅、邓平、张真、杨家富、付强、谢应财、唐小东、陈光蓉、文秀珍、邓元高、唐甜甜、宋圆圆、罗袁,原告陈锐等47人的诉讼代表人陈锐、唐莉、陈燕、邓富荣及原告陈锐等47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启华、潘覃秋,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琴及被告省政府负责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王**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6月27日,被告省政府作出川府复驳〔2018〕1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28号驳回复议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绵府征地公告〔2008〕45号、绵府征地公告〔200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于2008年7月4日在绵阳市游仙区桑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绵国土资公告〔2010〕818号、绵国土资公告〔2010〕81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0年12月20日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且《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载明了批准征收机关、文号等内容,陈锐等47人在公告期内就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川府土〔2007〕259号《关于绵阳市2007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259号批复),即陈锐等47人于2018年4月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陈锐等47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均载明了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其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之后就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其与259号批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其不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故陈锐等4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陈锐等4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陈锐等47人诉称,原告于2018年4月8日通过绵阳市政府作出的绵信息公开〔2018〕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获知被告省政府于2007年12月作出259号批复对其所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但省政府作出259号批复前未对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相关材料认真审查,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省政府驳回。原告认为,省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认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分别于2008年7月、2010年12月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属事实认定错误,以此作出的128号驳回复议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128号驳回复议决定并判决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省政府辩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于2008年7月4日、2010年12月20日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且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均载明了批准征收机关、文号等内容,原告在公告期内即知道或应当知道259号批复,故原告于2018年4月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同时,原告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亦均载明了批准征收机关及文号,其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之后即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与259号批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不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主体。省政府作出的128号驳回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原告陈锐等47人向被告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省政府“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审查征地报批文件中缺少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知情、确认材料的情况下,依然作出准予征地的批复程序违法”为由,请求省政府确认259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018年4月23日,省政府收到申请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于次日作出川府复补〔2018〕3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交“该批复与你们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在该批复征收范围内有承包地或宅基地的证明材料等)”,并于同日向原告的4个诉讼代表人邮寄送达。省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川府复受〔2018〕163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原告的4个诉讼代表人邮寄送达。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作出128号驳回复议决定,认为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其因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而与259号批复无利害关系、不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遂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月28日向原告的4个诉讼代表人邮寄送达。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08年7月4日,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游仙管委会)工作人员肖伟与桑林社区工作人员童小菊、王康健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征地公告》。2010年12月20日,游仙管委会工作人员周关富与桑林社区工作人员童小菊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年7月至2017年11月,原告陈锐等47人以户为单位,分别陆续与游仙管委会签订了《桑林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7〕259号文批准,轩绵阳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锐等47人以户为单位领取相应拆迁补偿费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川府复补〔2018〕3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川府复受〔2018〕163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28号驳回复议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征地公告》照片、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游仙管委会出具的关于肖伟及周关富身份的《证明》、桑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陈锐等47户与游仙管委会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记账和银行转账凭证、领条、邮寄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省政府具有作出128号驳回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中,省政府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原告陈锐等47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因资料不齐,于同月2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向4位诉讼代表人邮寄送达,5月2日省政府收到原告等人邮寄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作出128号驳回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陈锐等47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是否与259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关于行政复议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0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就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看,被告省政府作出259号批复后,游仙管委会工作人员和桑林社区工作人员于2008年7月4日在桑林社区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征地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陈锐等47人应于2008年即知道土地被征收,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确已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关于原告陈锐等47人是否与259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土地批复直接影响征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常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批复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本案中,原告陈锐等47人是259号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其土地使用权,原告陈锐等47人与259号征地批复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本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适格申请人。但是根据原告陈锐等47人(户)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记账和银行转账凭证、领条可以证明,原告陈锐等47人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征地安置,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因此,原告陈锐等47人已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与被告省政府作出的259号征地批复之间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陈锐等47人不服259号征地批复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综上,被告省政府以此作出128号驳回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陈锐等47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锐等47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锐等47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伟东
审 判 员 盛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德兰 附原告名单: 陈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 邓微佳,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div> 姜波,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v> 李碧华,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 吕刚,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陈燕,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廖志泉,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华茂,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蓉,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吴蓉,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9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杨周秀,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13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唐莉,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廖云兰,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华云,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宋玲凤,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华清,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唐贤英,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丽君,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9,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何礼秀,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99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张玉华,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45号。 潘仁慧,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46号。 张超,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45号。 邓绍银,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131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甘胜琼,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146号。 宋茂清,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25号。 赖杨,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83号。 张友成,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93号。 廖菊芳,女,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105号。 张友金,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94号。 邓富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3号。 钟国清,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140号。 杜红梅,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78号。 邓平,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131号。 王岗,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140号。 张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152号。 杨家富,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56号。 付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146号。 谢应财,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27号。 唐小东,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77号。 陈光蓉,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27号。 文秀珍,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25号。 邓元高,男,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105号。 杨俊,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56号。 唐甜甜,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85号。 宋园园,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4号。 罗袁,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2区72号。 宋和辉,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1区131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