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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3585号

刘守德与林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守德;林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3585号

原告:刘守德,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勇良,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刘守德与被告林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守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守德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