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3585号
原告:刘守德,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勇良,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刘守德与被告林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守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守德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