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02民初41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
负责人:王延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玮,女,该银行职员。
被告:于金英,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与被告于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文举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