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5民初2496号
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标华丰集团大厦****。代表人:蔡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浩,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迪玩具工艺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昆美供电宿舍对面/div>经营者:程宏深,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迪玩具工艺厂(下称宏迪工艺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黄俊浩及被告宏迪工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宏迪工艺厂立即向美乐公司返还其托管的三套模具(价值约53800元);2.判决宏迪工艺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美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宏迪工艺厂支付美乐公司违约金53800元。事实与理由:宏迪工艺厂是从事加工、生产玩具、工艺品等的个体工商户,与美乐公司之间有多年的生意往来。此前,美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宏迪工艺厂磋商再行合作,并于2015年5月9日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自有的三套模具(名称、编号与数量详见所附“模具清单”)委托给宏迪工艺厂进行保管,宏迪工艺厂同时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另外,协议中还明确在美乐公司授权宏迪工艺厂保管产品模具期间,宏迪工艺厂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宏迪工艺厂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双方的合作一直持续到2016年,此后美乐公司没有再向宏迪工艺厂下达订单,模具也一直由宏迪工艺厂保管。然而,2018年7月,美乐公司得知宏迪工艺厂使用自己托管的模具擅自生产、加工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针对宏迪工艺厂该行为美乐公司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并于2018年7月中旬指派工作人员到宏迪工艺厂的经营场所当面要求收回宏迪工艺厂托管的模具。宏迪工艺厂的经营者明确表明无法当天返还,需要整理之后再行归还。几天后,美乐公司电话联系宏迪工艺厂就返还模具事宜进行催促,宏迪工艺厂却转变态度,拒不返还模具。宏迪工艺厂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美乐公司的合法权益。宏迪工艺厂答辩称,美乐公司并非其诉请模具的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宏迪工艺厂交付模具。宏迪工艺厂系一家从事玩具生产加工企业,与美乐公司存在业务来往系因美国NKOK,INC.公司及其代理香港联发行公司以OEM模式,通过将模具款项转账给美乐公司另一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宝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即美乐公司董事黄宝颐成立的公司),再由美乐公司将该款项交付宏迪工艺厂由宏迪工艺厂购买指定的模具;另外,美乐公司向宏迪工艺厂下订的与其诉请模具对应的生产产品其外包装均显示了产品来源为美国NKOK,INC.公司,且外包装涉及的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授权方也为美国NKOK,INC.公司,因此模具的所有权应属于美国NKOK,INC.公司,美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应当驳回美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公司诉请的模具仅仅诉请了模具的型号,没有模具的参数等情况,属于诉请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美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公司董事决议证明书、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书面决议,证明美乐公司的基本情况;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宏迪工艺厂的基本情况;3.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证明美乐公司、宏迪工艺厂双方于2015年5月9日共同签署了《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自有的三套模具委托给宏迪工艺厂进行保管,并且在美乐公司授权宏迪工艺厂保管产品模具期间,宏迪工艺厂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宏迪工艺厂为其辩解提供了下列证据:1.律师函;2.支付凭证,证明购买本案诉争模具所有权属于美国NKOK,INC.公司,而并非美乐公司。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宏迪工艺厂对美乐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所列的模具所有权人并非美乐公司,且相关的费用结算均由美乐公司支付,宏迪工艺厂才不得不与美乐公司签订该份协议。美乐公司对宏迪工艺厂提交的证据认为,证据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域外形成的证据应进行有效认证,证据的存在形式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证据不能采信。本院对美乐公司和宏迪工艺厂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因宏迪工艺厂对美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宏迪工艺厂提供的证据1、2,因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美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宏迪工艺厂于2015年5月9日签订《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三套模具(模具名称分别为:船身主体模具、黑色主体配件、船身电池盖,对应的模具编号为:25051-1、25051-2、25051-3,三套模具金额53800元)委托宏迪工艺厂保管,并委托宏迪工艺厂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宏迪工艺厂现签收收到美乐公司上述共三套完好无损塑胶工模。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在美乐公司授权宏迪工艺厂保管产品模具期间,宏迪工艺厂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宏迪工艺厂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宏迪工艺厂无法履行或违反第三条第1、2项义务的情况下,美乐公司有权中止协议,宏迪工艺厂应向美乐公司赔付相应损失及违约金:相应模具费用10倍。因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模具而宏迪工艺厂不予返还,美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宏迪工艺厂在庭审中陈述案涉的三套模具现存放在宏迪工艺厂的工厂。
本院认为,美乐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保管合同纠纷。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美乐公司和宏迪工艺厂签订的《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美乐公司将三套模具(模具名称分别为:船身主体模具、黑色主体配件、船身电池盖,对应的模具编号分别为:25051-1、25051-2、25051-3)委托宏迪工艺厂保管,双方就案涉模具已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归还寄存人。并且,根据双方协议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宏迪工艺厂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因此,宏迪工艺厂作为案涉模具的保管方,在美乐公司要求返还时,负有返还案涉模具的义务,故美乐公司诉请宏迪工艺厂返还案涉模具,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美乐公司主张宏迪工艺厂应支付美乐公司违约金53800元的问题。双方虽然在《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在美乐公司授权宏迪工艺厂保管产品模具期间,宏迪工艺厂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宏迪工艺厂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宏迪工艺厂无法履行或违反第三条第1、2项义务的情况下,美乐公司有权中止协议,宏迪工艺厂应向美乐公司赔付相应损失及违约金:相应模具费用10倍。但美乐公司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宏迪工艺厂存在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等情形。故美乐公司有关宏迪工艺厂应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迪玩具工艺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三套模具(模具名称分别为:船身主体模具、黑色主体配件、船身电池盖,对应的模具编号分别为:25051-1、25051-2、25051-3);
二、驳回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7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迪玩具工艺厂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迪玩具工艺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焕丹
审判员 江炯坤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晓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